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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15位法学家为海南陈宪清等出具“不构成涉恶犯罪”法律意见

时间:2024-04-22 04:54:50   作者:财经中国   来源:财经中国   阅读:5086   评论:0
内容摘要:海韵集团被三亚市国企托管,托管的理由是海韵集团被指控涉恶,起诉书指控的具体罪名有强迫交易、虚假诉讼、虚开发票、非法占用农用地、合同诈骗。对于指控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罪、诈骗等罪,2022年7月3日,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等学府的......



海韵集团被三亚市国企托管,托管的理由是海韵集团被指控涉恶,起诉书指控的具体罪名有强迫交易、虚假诉讼、虚开发票、非法占用农用地、合同诈骗。对于指控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罪、诈骗等罪,2022年7月3日,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等学府的我国15位知名法学家经过深入研究分析,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结论为:“陈宪清等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现有证据中行为特征不符且严重程度不够”。

参与研讨的法律专家们认为,现有证据显示,陈宪清等经营公司既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行为特征,更未达到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严重程度。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一、现有证据表明海韵公司等在整体上是合法的企业经营行为,并非以违法行为为主。
陈宪清成立海韵公司等公司后,从事的主要是合法企业经营行为。目前所指控的犯罪行为虽数量较多,但是均非企业存续、营利的主要手段或目的,海韵公司等主要通过合法的企业经营行为获利。不能因为企业经营中存在不当经营行为就忽略其客观上的合法经营行为,进而不当认定为恶势力。
二、现有证据中公司经营个别违法行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并不明显
对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应实质的、整体的把握,而不应仅看是否罗列了足够的相关罪名,关键在于是否达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程度,并与数百村民请愿书表述“陈宪清积极从事慈善事业”明显矛盾。
(1)故意伤害罪。在近20年的公司经营过程中,仅2016年有1次达到故意伤害罪程度,且为轻伤、轻微伤,当时已通过派出所解决处理,难以认定为恶势力程度。而将唯一一个轻伤的故意伤害行为作为恶势力“组织犯罪”的认定要素之一,显然不妥。
(2)强迫交易罪。有别于一般的强迫交易(市场交易)行为,陈宪清案中所谓强迫交易行为系针对特定对象的偿债行为,或可以作为民法上可撤销行为,将其认定为强迫交易罪尚且存疑,而将其作为认定恶势力犯罪之一进而符合恶势力犯罪更为不当。
(3)寻衅滋事罪。陈宪清案认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对象具有特定性,即针对项目合作公司员工和自己的员工。公司经营行为过程中或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但是将公司经营过程中对于自身员工以及项目成员(本质上也一定程度具有公司员工的性质)的管理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本身就极为牵强,进而又以此为由认定为达到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程度,则更不合理。
(4)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按照相关规定,恶势力集团犯罪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行为,即该类犯罪具有附随性。而陈宪清案的组织卖淫、介绍卖淫行为本身均属于公司性贿赂的手段,而并不以此为业,不宜作为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要判断元素之一。
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关键在于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暴力犯罪,而陈宪清案中该相关暴力行为要么仅有一次,要么针对的是公司员工或项目成员,要么是偿债行为。从整体综合地把握来看,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了解,海口中院已受理此案。而对于何时开庭审理,还没有进一步的消息。
网络信息中,陈宪清的辩护人引发争议,海口中院认为陈宪清辩护人与案件受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符合继续担任陈宪清辩护人条件,并书面告知。陈宪清辩护人认为海口中院已经做出过决定,同意其辩护人的合法身份,后出尔反尔推翻原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任性执法,不但侵犯被告人陈宪清的合法权益,亦直接剥夺公民辩护人的合法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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